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0地號等3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6日成立大會通過,全文四十二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18日第二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點、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及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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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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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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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本會)定名為「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段一小段130地號等3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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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187巷1弄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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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更新單元為臺北市萬華市區青年段一小段130、131、136地號,共計3筆土地,位於臺北市萬大路以東,西藏路以南,西藏路125巷以西,雙和街以北街廓內,其範圍詳都市更新單元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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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增進本更新單元內之公共利益,改善環境品質,並促進土地之合理再開發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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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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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以第四條所列都市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當然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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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更新期間內土地所有權有移轉、贈與、或繼承等情事時,新所有權人為本會當然會員;所有權人因土地移轉、贈與、或死亡等情事以致喪失全部所有權時,其會員資格喪失。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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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會議、發言及表決權。 |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應負擔下列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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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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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事及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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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設理事7人,候補理事2人,並成立理事會。理事由本社區每座樓梯(20戶為基本選區,不足20戶為合併選區),之本會會員互選1名理事,依得票數高低順序當選之,並依得票數次高為候補理事候選人互推2人候補理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未來依需要須增加理事人數時,須經會員大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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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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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有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或候補理事。被選定為理事或候補理事,而於任職期間有前項所列情事發生者,喪失理事或候補理事之資格。 |
| 第十三條 | 理事之權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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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理事會、發言及表決權。 |
| 第十四條 | 理事長之權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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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會員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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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本會理事任期以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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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理事長應立即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有下列情事發生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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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9條所列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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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設監事2人,候補監事1人。由本社區每座樓梯(20戶為基本選區,不足20戶為合併選區),之本會會員互選1名監事候選人。再由監事候選人互選監事,並依得票數高低順序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 第十九條 | 監事之權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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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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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監事之資格、任期、補選、報酬及解任,準用本章程理事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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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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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1人,及其他工作人員3人,辦理會務及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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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會聘任之,其委任、解任及報酬,須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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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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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議分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兩種,並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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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為下列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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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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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開會時,會員應親自出席,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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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召開時,理事會應函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並應送請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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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應將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作成議事錄,由會員大會主席簽名並用印後,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全體會員,並公告於本會專屬網頁或本會會址門首。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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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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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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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理。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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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理事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理事會主席簽名並用印後,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全體理事及全體會員,並應公告於本會會址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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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除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須依第二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公告外,政府修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或其他關係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亦應於15日內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並應公告於本會會址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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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產與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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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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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更新事業費:依每位會員在本更新單元所有土地面積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佔本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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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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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管理,理事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時擬定預算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附上監事之查核報告一併提報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員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連同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併分發全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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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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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 本會因下列原因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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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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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會解散後,由理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並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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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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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本會會員及理事、監事須共同遵守本章程,並據以執行各項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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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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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若與法令牴觸時,本章程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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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之訂定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改時亦同。 |